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和了解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和要求,保障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区人大代表作用,提高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同区人大代表的联系是区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区人大代表是指: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联系区人大代表。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区人大代表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区人大代表对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区人大代表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的议题及工作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听取区人大代表对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了解区人大代表对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五)了解区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等方面的情况和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听取区人大代表对履职服务保障以及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区人大代表可以通过邀请代表视察、调研、参加执法检查、走访、座谈、接待来访、参加代表小组活动、邀请列席会议以及电话、网络、寄送文件资料、信函等方式进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代表应当采取直接见面的方式。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建立向区人大代表通报情况制度。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区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活动情况,应当通过《武汉市硚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硚口人大网等形式,及时向区人大代表通报。
对区人大代表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由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情况通报会,向区人大代表通报情况。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建立区人大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邀请区人大代表列席,听取区人大代表的意见。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建立主任会议成员接待代表日制度。区人大代表因执行职务需要,可以在区人大常委会安排的接待代表日约见主任会议成员。区人大代表也可以约见区人大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要求约见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事先与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代表工作委员会)联系,由代表工作委员会协调安排。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适时召开区人大代表座谈会,听取区人大代表对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之前,组织区人大代表集中视察,也可以委托人大街工委组织视察,为区人大代表审议大会各项议题和提出议案、建议作准备。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对于特定问题开展调查时,应当邀请区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督办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邀请提出建议的区人大代表参加督办活动,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每年应当领衔督办2件以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每人每年应当联系区人大代表不少于3名、联系人大代表工作室1-2个;常委会驻会委员每人每年应当联系区人大代表不少于2名;常委会不驻会委员每人每年应当联系区人大代表不少于1名。
第十四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联系3至5名区人大代表。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所在区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向区人大代表介绍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听取区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时,可以个别走访区人大代表或者邀请区人大代表座谈,听取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区人大代表时,听取和了解的意见和建议需要办理并答复的,可以交由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处理,并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将处理情况向区人大代表反馈。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处理和接待区人大代表来信来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将处理结果向有关区人大代表反馈。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区人大代表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代表情况的登记,并于每年年底将联系区人大代表的登记情况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将汇总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