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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9-11-21
来源:区人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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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5月24日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查通过

  2017年5月19日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修订

  2019年11月11日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查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规范和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若干规定》《武汉市硚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全面加强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支持和保证国家政权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二)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专项工作报告和其他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依法行使表决权;

  (三)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询问、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撤职案及罢免案等;

  (五)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常委会职责的关系,优先保证出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履职活动,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不得利用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牟取不正当利益。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公开和传播。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学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知识,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视察、专题询问、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出席常委会会议,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请假: (一)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和省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区委组织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

  (二)因公出国(境);

  (三)因病住院。常委会会议期间,因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临时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书面报请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离开会场的,应当书面报请会议主持人或者召集人批准。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未经批准不出席会议或者离开会议。属于以上情形之一不能参加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的二日前向常委会办公室书面提出请假申请,说明理由,并附有关会议、活动的通知或者方案、公务出访函件、医院病假单等,由常委会办公室报请常委会主任审批后,告知本人。(四)其他需请假的特殊情况。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应当提前熟悉会议议题,认真研读会议文件和有关材料,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撰写相关议题发言提纲,做好审议发言准备。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应当认真行使审议权。审议发言,应当实事求是,全面客观,突出重点,言简意赅。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等进行审议时,如果有不清楚或需要了解的问题,可以提出询问,要求有关机关作出说明或者答复。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表决的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会议表决程序,依法行使表决权,服从和遵守表决结果。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询问、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认真听取汇报,深入察看实情,全面掌握情况,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规定持代表证就地视察。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也可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自行开展调研。

  根据调研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联名提出议案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意见和建议;带头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视察、代表小组活动等,反映原选举单位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代表一般应当采取直接见面的方式。 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每人每年应当与不少于二名区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常委会不驻会组成人员每人每年应当与不少于一名区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有关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每人每年应当督办二件以上的代表建议。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参加常委会安排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联系人民群众和代表小组活动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约见本区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并要求被约见人予以答复、处理。

  第十七条 担任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职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相关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其他履职活动,遵守工作规程,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和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会议,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履职活动的情况,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记录,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按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进行通报的,同时抄送区委有关部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一)一年内未经批准两次全程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

  (二)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

  (三)法律规定应当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其进行批评、告诫。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其他履职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各街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委会会议、学习培训和其他厦职活动,由常委会办公室提供工作服务和物质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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