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武汉市硚口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武汉市硚口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武汉市硚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武汉市硚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 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 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 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 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 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